1925年,田纳西州通过《巴特勒法》,规定公立学校教师不得讲授任何否认《圣经》创世说的理论。代顿镇高中教师约翰·斯科普斯同意以本案为测试案例挑战该法。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提供辩护。曾三度竞选总统的威廉·詹宁斯·布莱恩加入检方;时代最著名的辩护律师克拉伦斯·达罗领衔辩方。达罗采取戏剧性举措,将布莱恩传唤为证人,就《圣经》字面解释提问。斯科普斯被裁定有罪,被处100美元罚款;判决后因程序瑕疵被推翻。《巴特勒法》直至1967年方才废除。
《巴特勒法》全文
田纳西州众议院第185号法案(1925年):"在州立大学、师范学校及所有全部或部分由公立学校经费资助的公立学校任教的教师,均不得讲授任何否认《圣经》所载上帝创造人类之故事的理论,亦不得讲授人类由低等动物进化之说。"处罚:每次违法罚款$100-$500。控方主张这是明确的成文法:议会通过、州长签署、斯科普斯违反。辩方质疑该法违反第一修正案(政教分离)和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法条何为"否认"创造含义模糊违宪)。Raulston法官裁定宪法挑战不在审理范围——陪审团只需认定斯科普斯是否教授了进化论。
《亨特公民生物学》(教科书)
George William Hunter所著《公民生物学:以问题形式呈现》(1914年),由瑞亚县教育委员会指定给斯科普斯使用的州定教材。第17章"进化学说"写道:"我们现已了解,动物形态可按从最简单的单细胞形式排列,直至包括人类本身的类群。"该书将人类归为哺乳动物并追溯从单细胞的发育谱系。关键矛盾:该教材由田纳西州教科书委员会官方批准并用州经费购买——形成州一方面要求教师使用该书、另一方面禁止教授其内容的悖论。控方:教科书内容与法律问题无关(斯科普斯是否教了进化论——是或否);辩方:州不能惩罚教师教授州定课程,这一矛盾恰证明该法的荒谬性。
斯科普斯课堂记录
瑞亚县中央高中出勤记录和斯科普斯备课笔记,证实他在1925年春季学期向14-17岁学生讲授了第17章(进化论)。七名学生提供了斯科普斯带他们复习该章的陈述。然而存在关键证据问题:斯科普斯后来私下承认可能并非本人亲授——他主要是物理教师和足球教练,代课生物时不确定是否讲授了进化论还是仅布置了阅读。此案系代顿镇市政领袖和ACLU组织的测试案件,斯科普斯自愿担任被告。控方视此为证明违法的简单事实证据;辩方主张记录仅显示教材被指定,不能证明斯科普斯本人按法条要求"讲授"了进化理论。
八位科学家证词书(辩方)
八位专家证人的书面证词,包括:Maynard Metcalf博士(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动物学家)、Winterton Curtis博士(密苏里大学生物学家)、Fay-Cooper Cole博士(芝加哥大学人类学家)、Horatio Newman博士(地质学家)等。科学家们证明进化论是现代生物学普遍接受的框架,有化石证据、比较解剖学、胚胎学和遗传学支持。他们主张进化论不必然否认神创——许多科学家将进化与宗教信仰调和(有神进化论)。Raulston法官裁定专家不得出庭作证——唯一法律问题是斯科普斯是否违法,而非进化论是否为真。允许证词仅供上诉记录存档。辩方:此裁定架空了宪法挑战——若不能提出科学证据就无法证明该法违宪地限制了确立的科学。此排除裁定本身即是关键的庭前动议争点。
达罗对布莱恩交叉质证记录
辩护律师达罗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将检察官布莱恩传唤为敌意证人和"《圣经》专家"。质证在户外进行(因天热)持续两小时。达罗获得的关键承认:布莱恩承认《创世纪》中的"一日"可能代表超过24小时的时段("可能持续了数百万年");他无法解释该隐的妻子从何而来;承认并非逐字面解释所有经文(约书亚命日头停住)。布莱恩日益慌乱,声称:"我不思考我不去思考的事。"达罗回应:"你思考你去思考的事吗?"控方动议将整段质证从记录中删除获准——但记录作为公共档案留存,在舆论场中摧毁了字面主义立场。其证据可采性存疑:能否强制一方当事人就宗教文本充当专家证人?是否违反对方律师角色?
威廉·詹宁斯·布莱恩(检方证人/《圣经》专家)
三度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威尔逊政府国务卿、基督教基要主义领袖
我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语,应被字面接受。人类由上帝创造,而非由低等动物进化而来。进化论的教授动摇了我们孩子的信仰。
梅纳德·梅特卡夫博士(动物学家,辩方)
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动物学家
每一位有资质的生物学家都将进化论视为确立的事实。科学界对进化是否发生不存在任何争议,只对其机制有不同看法。
霍华德·摩根(学生,检方)
约翰·斯科普斯的前学生
斯科普斯先生用那本书教我们,讲人类是从单细胞生物进化成猴子、再进化成人的。他告诉我们地球有数百万年的历史。
Tennessee v. John T. Scopes 案(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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