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3月,Ernesto Miranda(23岁,仅受过初中教育,有精神不稳定病史)因涉嫌绑架和强奸一名18岁女性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家中被捕。受害人在列队辨认中指认了Miranda,但并不完全确定。随后Miranda被两名凤凰城警探讯问约两小时。他从未被告知有权要求律师在场或其陈述可能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讯问结束后,Miranda签署了书面供述,其中包含一段打字声明称供述系自愿作出且"完全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在审判中供述被采纳。Miranda被判绑架和强奸罪成立,分别获刑20-30年。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美国最高法院受理此案以解决第五修正案反自证其罪特权是否适用于羁押讯问的问题。
Miranda签署的书面供述
Miranda手写的详细描述绑架和强奸经过的供述。表格顶部有打字段落:"本人Ernesto A. Miranda特此宣誓,本陈述系自愿作出……完全了解本人法律权利,理解所作任何陈述可能被用作对本人不利的证据。"辩方主张Miranda对这些权利并无实际理解——该段落系警方标准表格上预印内容。Miranda仅初中学历,无重罪案件法律系统经验。
警方讯问报告
两名讯问警探报告称Miranda在凤凰城警局2号讯问室被讯问约两小时。无律师在场,无录音。警探称未威胁或人身胁迫Miranda,但承认讯问前未告知其有权要求律师或保持沉默。Cooley探员证词:"我们告诉他不必说什么,但没有明确说他可以请律师。"讯问以告知Miranda受害人已辨认出他开始(实际上辨认并不确定)。
受害人辨认列队报告
1963年3月13日受害人在列队辨认中的初始陈述:"我觉得是他……体型和脸看起来对,但我不确定。"在Miranda被讯问并供述后,受害人被告知已获得供述,随后更确定地辨认了Miranda。辩方:列队辨认不确定,后续"确定"辨认因知悉供述而受到污染——使供述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无供述则仅有一项不确定辨认。
讯问心理学专家证词
辩方精神科医生检查Miranda后认定其智力功能处于边界水平,人格暗示性强,在压力下易虚构。控方反驳Miranda有前科(15岁偷窥定罪,18岁武装抢劫被捕)且尽管教育有限但有街头经验。法院须权衡:Miranda的心理特征是否使其供述即使无人身胁迫也不可靠?羁押讯问的固有压力——隔离、权威人物、暗示后果——可能足以压垮脆弱嫌疑人的意志。
对比法律标准(Miranda案之前)
Miranda案之前最高法院使用"综合情况"自愿性测试。该测试因不可预测、适用不一致被批评。Escobedo案(1964)裁定调查针对特定嫌疑人后嫌疑人有权请律师,但下级法院作狭义解释。控方:依现行法律Miranda的供述系自愿的(无殴打、无剥夺、非马拉松式讯问)。辩方:综合情况测试不充分——需要明确规则以防范不留痕迹但压倒自由意志的微妙胁迫。
Carroll Cooley探员(讯问警官,控方)
凤凰城警局探员,12年刑事调查经验,进行过数百次讯问
我们按标准程序行事。把Miranda带进讯问室。没有威胁他,没有动过他。他起初紧张后来平静下来。我们告诉他关于辨认的事,让他说说发生了什么。他自由地陈述了。约两小时后他写下并签署了供述。没人强迫他。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Alvin Moore(Miranda的指定律师)
法院指定辩护律师,审判时73岁,刑事辩护经验有限
我接到案件时供述已签署并被采纳。我的当事人告诉我警察说配合会好过些。他说不知道可以要求律师。他只有初中学历。他不理解表格顶部的那段话——他只是在他们说的地方签了名。整个案件建立在那份供述上。没有它,你只有一个说"觉得"可能是他的女人。
受害人(控方证人)
18岁女性,1963年3月3日晚从电影院步行回家时遇袭
我走在回家路上,一个男人抓住我,把我推进他的车里,绑住我的手,开车到沙漠。他侵犯了我。警察让我看列队辨认时,1号位置的人看起来像他——身高、体型。我一开始不是100%确定。但他们告诉我他认罪后,我确定就是他。我永远不会忘记他对我做了什么。
Miranda v. Arizona 案(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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